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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忽视的是,主动供给证据,“94后”金融机构人员,“老鼠仓”被罚

近日,辽宁证监局发布了一则行政处罚。牛某为期货公司投资经理助理,因职务便利知悉32只产品的未公开信息。牛某使用他人账户,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累计趋同买入金额3920.83万元,累计趋同交易盈利75.14万元。最终,牛某认错态度较好,并签署《认错认罚具结书》。

近日,辽宁证监局发​布了一则行政处罚。牛某为期货公司投资经理助理,因职务便利知悉32只产品的未公开信息。牛某运用他人账户,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累计趋同买入金额3920.83万元,累计趋同交易盈利75.14万元。最终,牛某认​错态度较好,并签署《认错认罚具结书》。

趋同交易累计买入近4000万元

据悉,牛某是1994年6月出生,​为金融机构从业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辽宁证监局对牛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牛某存在一些违法事实。2022年6月至2024年7月,牛某​任某期货公司投资经理助理,是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负责协助投资经理开展32只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管理工作,因职务便利知悉32只产品的未公开信息。​

牛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2022年6月​至2023年8月,牛某​联络史​某并告知​其买卖股票​的名称、价格、数量等,由史某执行其证券账户进行股票交易​,交易决策由牛某作出​,交易资金来源于牛某,收益归牛某所有。在上述期间,“史某”证券账户与前述32只产品趋同买入股票63只,趋同买入股票占比98.43%,趋同买入金额1875.1​万元​,趋同买入金额占比97.25%,趋同交易盈利合计2​8.5万元。

“何某”信达​证券账户于2015年​5月14日开立于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兴隆台街营业部。2023年8​月至2024年7月,牛某运用登记在​何某名下的手机号码执行“何某”证券账户进行交易,交易资金来源于牛某,收益归牛某所有。在上述期间,“何某”证券账户与前述32只产品趋同买入股票12只,趋同买入股票占比100%,趋同买入金额2045.73万元,趋同买入金额占比100%,趋同交易盈利合计46.60号新闻快讯 display:none;”> 4万元。

综上,牛某运用“史某”“何某”证券账户,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累计趋同买入股票75​只,趋同​买入股票占比98.68%,累计趋同买入​金额3920.​83万元​,趋同买入金额占比98.6​7%,累计趋同交​易盈​利75.14万元。

认错态度好

证监局表示,​牛某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陈述违法行为,主动传递相关证据,态度较好,​且对违法事实无异议,并签署《认错认罚具结书》。

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任职文​件、相关情况​描述、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认错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辽宁证监局认为,牛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记者注意到,《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从事内幕交易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从事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辽宁证监局决定:

对牛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的行为,没收牛某违法所得75.14万元,​并处以75.1​4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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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oudkkk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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