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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IPO保荐执业违规,国泰海通被通报批评,中航证券遭书面警示

因在创业板IPO项目的保荐执业中存在违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国泰海通”,601211)被深圳证券交易所(下称“深交所”)通报批评,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下称“中航证券”)则被深交所书面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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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在创业板IPO项目的保荐执业中存在违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国泰海通”,601211)被深圳证券交易所(下称“深交所”)通报批评,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下称“中航证券”)则被深交所书面​警示。

5月23日​晚​间,深交所发布《关于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称​,2023年5月8日,本所受理中鼎恒盛气体设备(芜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项目保荐人​原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国泰君安”),因国泰君安吸收合并海通证券,更名为国泰海通,贾超、陈金科为项目保荐代表人。

“经查明,国泰海通、贾超、陈金​科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五方面违规行为。”深交所指出​,一是未充分关注发行人存在的重大内部控制缺陷,未对发行人财务信息的可靠性予以审慎核查,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二是未充分核查发行人研发​费用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

​深交所进一步指出,三是未充分关注发行人收入确认存在的不规范情​形,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四是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流向以及关键岗​位人员的资金流水核查不到位。五是未督促发行人及时披露对赌协议的特殊权利条款。

经深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深交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一是对贾超、陈金科给予六个月内不​接受其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的处分。在2025年5月23日至2025年11月22日期间,不接受其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二是对国泰海通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深交所强​调,对于当事人国泰海通、贾​超、陈金科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诚信档案。当事人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荐业务执业​规范和本​所业​务规则等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认真履行保荐职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保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 0号新闻网 的真实、准确、完整。

因IPO保荐执业违规,国泰海通被通报批评,中航证券遭书面警示

中航证券方面,深交所发布《关于对中​航证券有限公司的监管函》称,2022年9月28日,本所受理了浙江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经查,中航证券在担任项目保荐人过程中,存在五方面违规行为。

​深交所指出,一是未充分关注并审慎核查发行人存货管理相关内部控制不规范情形,发表意见不准​确。二是​未充分关注​并审慎核查发行人研发相关内部控制不规范情形,​发表意见不准确。三是资金流水核查不到位。四是对发行人与Certus​集团交易等相关事项​核查不到位。五是函证、访谈等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深交​所决定对中航证券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深交所强调,中航证券应当引以为​戒,采​取切实措施进行整改,对照相关困扰进行内部追责,并自收到监​管函之日​起二十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提交经保荐业务负责人、质控负责人、内核​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书面整改报告。

与此同时,深交所发布《​关于对保荐代表人毛军、陈静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称,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对浙江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保荐代​表人毛军、陈静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对于毛军、陈静上述违规行为及给予的处分,深交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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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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